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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学生管理】外国语学院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学生会干事评选办法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15-10-23 点击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第一条  为加强我院学生会规范化建设, 提高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,帮助学生会成员正确地认识自己,发扬优点、弥补不足,形成务实、高效的工作作风,推动学生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结合我院学生会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  本办法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、方法和程序,对学生会成员进行的考核评选,并以评选结果为依据实施奖惩。
第三条  评选工作坚持以下原则:
1、公平公开的原则;
2、实事求是的原则;
3、全面考核的原则;
4、奖罚分明的原则。
第四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外国语学院优秀学生会干部、优秀学生会干事的评选。
第二章  评选内容、分值及评分标准
第五条  对学生会成员的评选内容:
1、思想方面(15分)
(1)政治方向,能够正确把握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(5分);
(2)集体观念,在工作中顾全大局,不计个人得失,加强团结,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间的关系(5分);
(3)纪律作风,严格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学生会工作原则和组织纪律,高度重视自己言行举止(5分)。
2、学习情况(20分)
(1)学习态度,积极认真地学习,避免旷课(5分);
(2)时间统筹,能从繁忙的学生会工作中抽出时间,加强各方面知识的学习,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(10分);
(3)其他方面:获得学校和政府奖学金、发明专利证书、各类重要证书等,酌情加分,挂科、因旷课被通报予以减分(最高5分,可以为负分)。
3、工作态度(20分)
(1)工作意识,认真负责,有上进心,责任感强,有服务意识和团队精神(5分)
(2)工作理念,保证工作质量,按时完成工作,有奉献精神,不计较个人得失(5分);
(3)积极性,勤奋敬业,日常工作表现积极,能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,使工作能圆满完成(5分);
(4)其他方面:积极参与本部门活动每次加2分;参与其他部门、组织活动每次加1分;紧急通知能到场者每次加2分;例会无故缺勤,每次减2分,例会请假每次减1分(总计不得超过5分,可以为负分)。
4、工作能力(30分)
(1)组织领导,日常工作承担较多组织、指挥等领导角色,且每次都能圆满完成任务(5分);
(2)工作数量,进行日常工作较多,并且能出色完成工作;工作效率,能在较短时间内,以较高的质量完成工作;工作严谨,能以较高的质量完成自己的工作,做事严谨;工作创新,在部门工作中,有自己独到的见解,大胆进行有益的创新(20分)
(3)为人处事,能权衡利弊、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,妥善处理同学之间发生的矛盾及各类突发事件(5分)。
5、综合素质(15分)
(1)校园活动,参与学校活动,并且取得较好名次,给学院争光添彩(5分);
(2)存在院级违纪情况者,扣2分;受院级违纪通报者,扣4分(10分)。
第六条  学生会成员若存在以下条件任何一项予以劝退处理:
1、以学生会名义开展个人违规活动、以权谋私者予以劝退;
2、破坏学生会团结者予以劝退;
3、违反校规校纪并受校级及以上处分者劝退。
第三章  考核方法和程序
第七条  考核实行百分制,采取学期考核制度,考核于学期末进行。
第八条  对学生会成员的考核为满分100分。具体考核内容包括自评(占20%)和客观评测(占80%)。
1、自评:学生会成员自己进行评价并附之评语。满分100,最后乘20%计入考核总分;
2、他评:相关评分人员对学生成员考核评分,满分100,算出结果后乘80%计入考核总分。
第九条  评分人员安排
1、主席团成员由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门部长进行评测;
2、部长由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门部长进行评测;
3、副部长由分管副主席、本部门部长和本部门各副部长进行评测;
4、干事由本部门部长和副部长进行评测;
5、各部门和隶属组织由主席团进行评测。
第十条  考核具体程序如下
采用学期评选制度,学期末由办公室统一印发评选表分发给各部门,各部门根据评选表要求公正公平地填好表格,并及时交于办公室,由办公室做好统计,公布评选结果。
第四章  评选结果的评定、运用
第十一条  由学生会组成评选小组,依据评选结果,评选出优秀学生会干部、优秀学生会干事。评选成绩在前30%的学生会干部,评为优秀学生会干部;每个部门评选成绩前20%的干事评选为优秀学生会干事。
第十二条  本办法评选出的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学生会干事将享受各项推优评选的优先权。
第十三条  评选责任部门或者负责人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,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选,要全面、准确、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评选对象的情况。为体现客观公正,所有考核分数原则上不能满分。
第十四条  评选对象要正确对待评选,不准干扰、破坏评选工作的正常进行,一经查出,将严肃处理,评选结果宣布无效。
第十五条  评选工作的监督。主席团负责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,支持、鼓励学生会全体成员监督。
第五章  附则
第十六条  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团委所有
第十七条  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
 
                 外国语学院  
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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